天津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普查登记工作的公告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本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23〕2 号)精神,本市与全国同步开展第五次 全国经济普查。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 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 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 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 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 体经营户。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 2023 年 12 月 31 日数据,时 期指标填写 2023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数据。普查对象中的一套表单位,普查登记期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10 日;普查对象中的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期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的规定,普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及时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 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 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会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 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有违法 或损害你单位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天津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天津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22-27230559
天津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咨询电话:022-2730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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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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